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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国生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2民初4309号之一
原告:车国生,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梅,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雪,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
第三人: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金来街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车国生与被告***、***、***、第三人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车国生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车国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国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计1640元,由原告车国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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