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九福木材经营部、长沙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627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九福木材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赵家山组。
经营者:周义志,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被执行人:长沙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岭路**。
法定代表人:李清山,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27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7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32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40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从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0元,执行费34542元,合计324878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2487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向国雍
审 判 员  李 武
审 判 员  荆 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童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