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1627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岭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38977547D。
法定代表人:李清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立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洲头一村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33561497L。
法定代表人:朱全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立涂料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民终3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立涂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依法扣划;提取97187.77元该款在扣除执行费后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发放,于2021年6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工商、证券、其他车辆信息、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况,查明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亦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7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截至2021年7月30日,本案应执行金额270000元,已执行到位95830元(按比例扣除执行费1357.77元),未执行金额174170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