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

长沙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民申12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沙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九福木材经营部,,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赵家山组粟山组钓鱼台)。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长沙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九福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九福木材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9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三远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三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改判驳回九福木材部的全部反诉请求;依法判令九福木材部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1.原一、二审判决对于案涉租赁合同租金的计算期限是错误的。(1)租金起算日期应认定为2014年1月28日,案涉合同约定的107国道临街经营户已经于2013年12月31日完成拆迁;(2)原审对租金截止日期计算错误。原审判决认为三远公司在木材市场被拆除后没有证据证明九福木材部依旧经营使用上述租赁土地。木材市场被拆除并不等同于案涉土地已经交还给了三远公司,三远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证明木材市场被拆除至本案诉讼过程中,九福木材部没有拆除租赁土地上的建筑,而且派驻人员驻守场地。木材市场被拆除并不发生案涉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合同解除日应当为判决生效之日。2.原审认定三远公司承担80%的违约责任存在严重不公。导致案涉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并非木材市场被拆除,而是九福木材部未履行合同主要的付款义务,应该由九福木材承担全部违约责任。3.原审判决认定三远公司向九福木材部交付的租赁土地面积为30525.95平方米,约46亩是错误的。根据租赁合同及***的证言可知实际租赁面积为60亩。
九福木材部提交答辩意见,请求驳回三远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1.三远公司提供的报案登记表等证据反而证明在2014年1月由于案涉土地存在较大的矛盾,无法顺利完成拆除工作,综合垃圾站一直到2014年6月27日才拆除,故原审认定的交付时间是正确的;2.由于三远公司的工业用地不能用于商业项目,九福木材部开办的木材市场与2015年5月21日被当地政府以违章建筑强行拆除,之后九福木材部没有再继续利用涉案土地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涉案土地上遗留的杂屋与九福木材部没有关系、故合同的具体解除时间应以当地政府拆除木材市场的时间为准。3.被答辩人作为出租方,负有证明交付土地数量的义务,但在原审中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交付面积。并且,2014年9月13日,双方当事人代表对于租赁土地面积进行了实测,其测量数据与之后答辩人委托专业勘测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是极为接近的。4.三远公司对木材市场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强制拆除负有重大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第一,关于实际交付的土地面积。经查,1.三远公司的国土使用证中载明其位于天心区的土地面积为33738平方米,折合50.6亩,与租赁合同载明的约60亩土地存在约10亩差距。2.有三远公司代表及搅拌站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恒力公司租地示意图中显示的搅拌站租赁面积是6043平方米,折合9.06亩,与租赁合同载明的已租赁给***经营混凝土搅拌站面积6.25亩存在约3亩差距。从上述两组可确定的数据来看,三远公司所有的土地下实际交付给九福木材部的面积为41.6亩。3.九福木材部委托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木材市场的面积进行了勘察,认定面积为30525.95平方米,约46亩。故可以认定三远公司确有自邻村租赁土地交由九福木材使用,但三远公司应就租赁土地面积大小及是否交由九福木材部使用举证证明。三远公司仅提供了***的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九福木材部提供了一份勘测前由双方公司的代表实地测量并签字确认的测量数据,虽然上述测量数据已被声明作废,但其所载明的数字与勘测结果基本一致,从侧面亦可证实勘测结果是较为真实的。故原审以上述勘测结果认定租赁面积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三远公司需拿到原长沙县发改局企业投资备案文件及长沙县建设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九福木材部再支付后续租金。但直至木材市场作为违章建筑被政府强制拆除时止,三远公司仍未取得上述文件及批复,故原审综合认定由三远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不失公允。
第三,关于租金起算日期。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三远公司拆迁临107国道经营户后,应该给予九福木材部两个月的建设期于第三个月开始计算租金。三远公司主张自2014年1月28日起算的依据是***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12月31日完成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且无其他证据佐证。而南托街道牛角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垃圾站保证金的说明》,证实垃圾站于2014年6月27日拆除。上述说明有同日牛角塘村村民委员会的结算收据(载明收到***13.28万元垃圾综合站保证金,加盖有长沙县暮云镇牛角塘村村民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加以佐证。显然垃圾站的拆除时间在2014年6月27日依据更为充分,原审认定租金自2014年8月28日计算并无不当。
第四,关于租金的截止日期。三远公司再审申请主张,木材市场被拆除后,尚留有一栋建筑,九福木材部的法定代表人***一直让其父母驻守在该建筑中,拟证明九福木材部一直未将租赁土地交还给三远公司。但相对于涉案租赁土地面积来说,该遗留建筑不足以影响三远公司对该土地的收回和实际支配使用,故原审以木材市场被强制拆除之日认定为租赁截止日期亦无不当。
综上,三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沙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程
审判员*颖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