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459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安固建筑器材租赁部,住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寿塘湾组222号。
经营者:沈嘉胤。
被执行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县城桃园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521734761482D)
法定代表人:向顺祥。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8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欠款2834416元,利息914099元(以283441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算从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17856元(以283441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计算从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3532元,执行费39851元,以上合计382975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82975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 助理 贺正勇
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