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22民初1688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长青四队青玉四巷7栋307室。
被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大禾塘街道桃园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向顺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萍,新疆尊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鄯善县聚海源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新洲路西一巷004号。
法定代表人:付风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凯,新疆百丰恒瑞(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热吉古丽·艾乃斯,新疆百丰恒瑞(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鄯善县聚海源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依法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489元,其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464元退还***。
审 判 员 邱翼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贵黎莹
书 记 员 丁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