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杭叉叉车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太原杭叉叉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垣曲县五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恢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827执恢152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杭叉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董茹桥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垣曲县五龙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垣曲县新城镇七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杭叉叉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垣曲县五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7民初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太原杭叉叉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垣曲县五龙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财产执行,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终结本次程序。之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7民初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红岩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魏

二〇一八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