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杭叉叉车有限公司

太原杭叉叉车有限公司与山西太谷县宏远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85民初5815号
原告:太原杭叉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旧晋路董茹桥**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580684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太谷县宏远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晋中市太谷县胡村镇敦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6767132498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杭叉叉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太谷县宏远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杭叉叉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杭叉叉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71元,减半收取2185.5元,由原告太原杭叉叉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