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2810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告:大方县九龙天麻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奢香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文平。
原告***诉被告大方县九龙天麻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大方县九龙天麻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