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829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安福县泰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福县泰吉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工资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