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829民初1801号
原告:安福县泰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个体户,住吉安市青原区。
原告安福县泰吉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安福县泰吉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福县泰吉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福县泰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福县泰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邹光伟
代理审判员龙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