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02民初2109号之二
原告临沂嘉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号开元上城国际1号楼1804、18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君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滨河大道与涑堤路交汇处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嘉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君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210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山东君道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现该案被告已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君道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