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2民初1245号
原告:临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开元上成国际**楼**。
法定代表人:孟凡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亮,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临沂**装饰有限公司和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临沂**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临沂**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欣辰
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
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孙一梦
书 记 员 文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