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5277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丙涛,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号开元上城国际1号楼1804、1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61470Q。
法定代表人:孟凡芳。
被告:临沂欣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罗七路与龙潭路交汇路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POET32H。
法定代表人:张超。
原告***与被告临沂**装饰有限公司、临沂欣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黎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博民
书 记 员 吴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