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1民初1419号
原告:临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号开元上城国际1号楼1804、18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砖埠镇东岳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岸堤镇西波池153号。
原告临沂**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临沂**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沂**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