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执266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路南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7389262Y。

法定代表人:李劲松。

被执行人:安徽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明升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63887101。

法定代表人:刘之东。

本院在执行安徽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因该房产在乡镇街道,房产信息登记不明,无法及时处置,且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武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周维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卫政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合议(讨论)笔录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议地点:执行二局

合议时间:2019年12月31日

主持人:孙武执行员:张军周维真

书记员:卫政

记录如下:本院在执行安徽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因该房产在乡镇街道,房产信息登记不明,无法及时处置,且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拟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张军:同意。

周维真:同意。

孙武:同意。

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