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闵江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皖1503民初3412号
原告六安市闵江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绪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立案。原告六安市闵江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方经过协商,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闵江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房冬蓉
书记员  鲍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