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弗里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弗里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县柏溪镇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民再7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弗里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贾香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永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美,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宾县柏溪镇中心学校。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
法定代表人:郑朝君,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先荣,男,该校校务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该校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成都弗里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弗里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宾县柏溪镇中心学校(以下简称柏溪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5民终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川民申146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弗里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永斌、张金美,被申请人柏溪中心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先荣、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弗里奥公司申请再审称,双方虽约定了审计后结算,但因被申请人的原因致审计至今未完成,弗里奥公司依照法律程序向被申请人进行了催告,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7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金额进行结算。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决柏溪中心学校支付弗里奥公司工程款423319元及逾期利息,其中工程款275049.45元利息自2014年12月28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质量保证金148269.55元利息自2016年12月28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柏溪中心学校辩称,柏溪中心学校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将结算书送到教育局,教育局经初审认为欠缺材料,经多次催告,弗里奥公司都没有补充,未进行审计结算的责任在弗里奥公司。弗里奥公司再审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
弗里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柏溪中心学校支付弗里奥公司工程款4233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6871.45元(其中,工程款275049.45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28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28日为55009.89元,质量保证金148269.55元的利息自2016年12月28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28日为11861.56元,均应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合计共490190.4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6月9日,弗里奥公司中标承建柏溪中心学校的塑胶运动场工程。2014年6月30日,双方签订《宜宾县柏溪镇育才路小学塑胶运动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工期,签约合同价为2761826元。合同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1.5.8关于竣工结算价约定: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合同约定,经审计方、发包方、承包方等共同确认的最终工程造价;第17.3.3(5)工程进度款的支付:1)本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不包括质量保证金)进行支付,每月支付一次。……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结束后1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4)质保金退还:详见附件四《质量保修书》;……17.4.1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5%。合同附件《育才路小学塑胶运动场工程质量保修书》对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该质量保修书对质保金的退还无明确约定。
上述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柏溪中心学校分别于2014年9月4日、2014年11月20日、2015年2月26日支付弗里奥公司工程款909600元、1140000元、400000元,共计2449600元。2014年12月28日,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2016年5月,双方确认竣工结算总价为2965391元。2018年4月19日,弗里奥公司从柏溪中心学校主管单位宜宾县教育局领走了柏溪中心学校的送审资料。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该工程未经审计确认工程造价。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弗里奥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52元,减半收取4326元,由弗里奥公司负担。
弗里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8)川1521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2.支持弗里奥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柏溪中心学校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弗里奥公司与柏溪中心学校所签订的《宜宾县柏溪镇育才路小学塑胶运动场工程施工合同》已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结束后,1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即柏溪中心学校向弗里奥公司支付95%的工程总价款需满足两个付款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审计结束。现案涉工程虽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该工程的相关审计尚未结束,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弗里奥公司认为柏溪中心学校故意拖延送审时间,案涉工程竣工至今仍未进行审计的责任在柏溪中心学校,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7条规定支付工程尾款的理由亦不能。故在案涉工程未审计结束前,柏溪中心学校拒绝向弗里奥公司支付至结算总价款95%的工程款并无不当。关于质量保证金的问题,虽然案涉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但最终的工程造价应该由审计方、发包方、承包方等共同确认,现在该工程的审计尚未结束,工程最终造价并未确定,致质量保证金的具体金额无法确定,故该笔款项也应待审计后再行支付。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652.86元,由弗里奥公司负担。
在再审庭审中,再审申请人弗里奥公司提交以下新证据:公证书一份、视频光盘一张,拟证明弗里奥公司2018年10月6日将审计资料交被申请人报送审计,并于2019年4月到相关部门进行催告,相关部门称未收到被申请人报送的审计资料。
柏溪中心学校质证认为,公证书不能实现弗里奥公司的证明目的,对视频光盘三性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柏溪中心学校提交新证据:柏溪中心学校前校长黄勇手书的《证明》及落款时间为2019年6月21日的《宜宾县叙州区柏溪镇中心学校关于宜宾县柏溪镇育才路小学塑胶运动场工程审计需要补充相关资料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各一份,拟证明案涉工程施工完成后,因弗里奥公司未完整提交审计资料,柏溪中心学校多次催促弗里奥公司补齐资料,但弗里奥公司未予补齐,未审计的责任在弗里奥公司。
弗里奥公司质证认为,黄勇手书的证明不具有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且从未收到柏溪中心学校的告知函。
本院认为,弗里奥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证明的事项,柏溪中心学校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所提交的视频光盘,系单方面制作,柏溪中心学校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柏溪中心学校提交的《证明》系单方面制作,且证人未出庭作证;提交的告知函亦系单方制作,未有相关送达资料佐证,不能证实是否送达弗里奥公司。故对柏溪中心学校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再审查明,二审宣判后,弗里奥公司于2018年10月6日将相关资料再次送柏溪中心学校报审计,至今,仍未有审计结果。
本院其余查明的事实与二审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柏溪中心学校支付工程尾款的条件是否成就。2014年12月28日,案涉工程经双方验收合格。2016年5月,双方确认竣工结算总价为2965391元后,弗里奥公司提交了相关审计材料给柏溪中心学校,而柏溪中心学校至今仍未将资料送审计结算,致使弗里奥公司无法收到工程尾款。虽柏溪中心学校抗辩称未将审计资料送审是由于弗里奥公司提交的材料不齐,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未审计系弗里奥公司造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柏溪中心学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双方在合同中虽约定按审计结果结算,但案涉工程至今未报审计的责任在柏溪中心学校,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双方已进行结算,应视为案涉工程尾款的支付条件已成就。一、二审法院认为现案涉工程虽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该工程的相关审计尚未结束,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并未成就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弗里奥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因双方约定审计后支付工程尾款,未约定审计期限,本院综合考虑支持工程尾款从起诉之日计息,质量保证金从案涉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质保期满次日计息。
综上,弗里奥公司的再审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5民终1515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8)川1521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
二、宜宾县柏溪镇中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成都弗里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5049.45元、质量保证金148269.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工程款275049.45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从2018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质量保证金148269.55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从2016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质量保证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成都弗里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52元,减半收取43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52.86元,合计17304.86元,由宜宾县柏溪镇中心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   忠
审判员 何   丛
审判员 任 冀 川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