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民申14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弗里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宾县柏溪镇中心学校。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荣(系该校校务处主任),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系该校法律顾问),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再审申请人成都弗里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宾县柏溪镇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5民终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成都弗里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卢忠
审判员何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