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终20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厦***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79号南侧厂房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湖里区江村社区集体资产合作社,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7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湖里区江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街道禾山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居民委员会党委书记、居委会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湖里区江村社区集体资产合作社、厦门市湖里区江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6民初8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6民初80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厦***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