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峰、邬仲喜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1民初1662号
原告:王峰,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满族,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榕辛,内蒙古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仲喜,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第三人: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马良,政府镇长。
第三人: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侯家营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军,村主任。
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747931022C,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兴达阳光大厦办公室7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喜明,公司经理。
第三人:刘丁门,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王峰与被告邬仲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峰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王峰负担。
审判员  周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