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峰、邬冬梅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1民初1659号
原告:王峰,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内蒙古业大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榕辛,内蒙古业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邬冬梅,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747931022C,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文苑街南侧金鹏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喜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茹,鄂尔多斯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肖建伟,鄂尔多斯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刘丁门,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第三人: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22011730404L,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达拉特旗白泥井镇。
负责人:马良,职务镇长。
第三人: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侯家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侯家营子村。
负责人:王军,职务村长。
原告王峰与被告邬冬梅、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丁门、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人民政府、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侯家营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峰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王峰与被告邬冬梅已协商解决此事,现原告王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王峰负担。
审判员  何春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