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1民初2842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第三人: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22011730404L。
法定代表人:马良,政府镇长。
第三人: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侯家营子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军,村主任。
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747931022C。
负责人:刘喜明,公司经理。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第三人:刘丁门,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
-2-
号码:152722195608070634,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关牛犋北社。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人民政府、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侯家营子村民委员会、鄂尔多斯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丁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人民政府、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侯家营子村民委员会、鄂尔多斯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丁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海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郝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