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峥嵘和泽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5654号 原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东段338#(**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巴中市恩阳区渔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号1栋7层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峥嵘地勘)与被告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西投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峥嵘地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蓝西投资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982243.08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3年5月2日与被告签订《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岩土工程设计合同》、《岩土工程施工勘察合同》,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巴中市巴州区蓝西时代广场基坑支护工程(包括增加工程)、岩土工程施工勘察等项目交由原告完成,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全部施工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蓝西投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两份民事裁定书,载明蓝西投资破产重整一案已于2018年5月23日由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随后于2018年6月22日裁定由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被告蓝西投资于2018年5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现原告起诉蓝西投资要求支付工程款,应当由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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