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6272号
原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东段338#(**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24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巴中市中医院(巴中市巴州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546号/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郑家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生于1991年9月10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街18号A幢9层1号。
法定代表人:禚文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诉被告巴中市中医院(巴中市巴州区人民医院)、四川**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0.5元,由原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