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峥嵘和泽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9民终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克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东段338#(**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芝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六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峥嵘地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1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组织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陕西六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峥嵘地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芝蓉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六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驳回峥嵘地勘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峥嵘地勘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本案中,陕西六建公司并未与峥嵘地勘公司签订任何合同。陕西六建公司与通江项目公司签订合同并不能证明陕西六建公司已经实施了该项目。本案的关键人员陈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经被成都市青羊区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该案已经证实陈坤私刻陕西六建公司公章,冒充陕西六建公司代理人行骗的基本事实。2.陈坤作为该案关键人员(并非陕西六建公司员工,也无陕西六建公司授权),虽然在陕西六建公司与通江项目公司的合同中作为代表签字,其并不能证明陕西六建公司将该项目交予陈坤进行负责。峥嵘地勘公司提供的授权书均系陈坤伪造(刑事案件中予以证实)。3.双方均是法人主体,峥嵘地勘公司缴纳保证金均未进入公司账户,其保证金金额巨大,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更能证明双方并无合同关系。4.陕西六建公司并无该项目,峥嵘地勘公司不可能进行施工,更不可能有所谓的结算及赔偿事宜,签订赔偿事宜的相关文书上均无陕西六建公司合法有效印章和人员签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系陈坤伪造,陕西六建公司未对其进行授权,陈坤与峥嵘地勘公司签订的合同与陕西六建公司无关。 峥嵘地勘公司辩称,一审中陕西六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峥嵘地勘公司私刻公章;峥嵘地勘公司一审举出的证据中对该项目印章的效力作出了证明,在2017年4月7日项目部所发出的通告中也是使用的该项目印章。陕西六建公司是应当知道有该项目印章的使用,且该项目印章是多次使用,陕西六建公司一直没有就该项目印章的效力向社会以及具有效力性的机构说明该项目印章私刻。陕西六建公司知晓该项目印章存在,其行为默认了该项目印章效力。 峥嵘地勘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l.判令陕西六建公司立即向峥嵘地勘公司支付下差工程款514494元,并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资金利息至实际清偿时止;2.立即向峥嵘地勘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0元;3.立即向峥嵘地勘公司支付损失赔偿款305506元;4.陕西六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庭审中,峥嵘地勘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请求解除峥嵘地勘公司、陕西六建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签订的《堡坎砌筑工程承包合同书》。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峥嵘地勘公司经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于1999年9月8日,其经营范围为,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丙级)设计、勘查、机械维修…;陕西六建公司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具有建筑施工资质,为方便在川承揽业务,提供有入川执业注册人员名单,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入川承揽业务。 2015年11月2日,陕西六建公司向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出具陕六建介字151102001号介绍信,介绍我公司陈坤(身份证号码:511××××3212)等壹位同志,前来贵处联系有关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程总承包事宜,请接洽为荷。 2015年12月10日,陕西六建公司以陕六建集团【2015】37号发出《关于成立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经理部及主要管理人员任职的通知》,**陈坤为项目现场负责人。 2016年9月6日,陕西六建公司以承包人名义同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发包人名义签订了《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2.工程地址,通江县民胜镇***村;3.工程内容,建筑施工总承包,阶段共为三期实施,总建筑施工面积约95000㎡,结算以实际完成建筑面积为准;4.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署的书面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建筑主体工程总工期18个月,装修工程总工期6个月,总施工期限为24个月完工交验;5.合同价款:本工程总承包价为70000000元,最终价以竣工决算为准;6.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应付款额75%,不高于应付款额90%的工程进度款。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发包人(**)”处加盖了印章;陕西六建公司在“承包人(**)”处加盖了陕西六建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加盖了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陈坤在委托代理人栏处签注了自己的姓名。 2016年10月20日,峥嵘地勘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为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堡坎砌筑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2016年10月20日,峥嵘地勘公司以承包单位(乙方)之名与陕西六建公司以发包单位(甲方)签订的《堡坎砌筑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工程名称: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堡坎砌筑工程;2.承包方式:施工图纸所包括的全部堡坎砌筑工程;3.承包价格及总款:按最新清单定额计价,总造价下浮10%结算,总款约2000万左右,以最终结算造价为准;4.工期要求:工程施工总工期18个月,自2016年10月20日算起;5.工程款拨付:以甲方与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的付款条件支付。如在2016年春节前产生的工程量部分支付,2017年按月进度的75%支付工程款,按主合同约定未付工程款在本工程完工通过甲方挡土、堡坎砌筑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20%其中的15%,余5%在堡坎砌筑工程完工后一年内付清。注:在签订本合同后乙方进场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50万元保证金,退还方式为:第一次甲方拨付工程款时退还50%,余50%在第二次甲方拨付工程款时一次性退完。峥嵘地勘公司在“承包单位”栏处加盖了公司印章,在“委托代表人(签字)”栏处,**签注了自己的姓名;陕西六建公司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部在“发包单位”栏处加盖了公司印章,在“委托代表人(签字)”栏处,陈坤签注了自己的姓名。 2016年10月28日,**通过银行取款和零散资金趸足500000元支付保证金,陈坤向**出具收条,其内容为:今收到**挡墙保证金共计500000元,收款人:陈坤。且在“收款人陈坤”栏处加盖了陕西六建公司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部印章。 2017年1月8日,陕西六建公司出具陕六建委字17010000001授权委托书,其内容为:现授权我公司陈坤(身份证号码511××××3212)等壹位同志担任公司承建通江县村上春项目现场负责人,有权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本项目的谈判、签约等,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公司均认为有效。授权有效期叁拾天。陕西六建公司在“委托人(签字/印章)”栏处加盖了印章,陈坤在“受托人(签字/印章)”栏处签注了自己的姓名并按捺了手印。 2017年4月7日,陕西六建公司村上春项目部**通告,其内容为:我司承建通江县***村上春冷链物流项目,项目部只对陕西六建授权项目负责人签订劳务合同有效,其余工程均无分包,对其他劳务班组手中劳务合同均视无效,我司对劳务班组签订劳务合同中无陕西六建授权人签字盖鲜章的合同一律无效,我公司均不负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在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部,**有陕西六建公司村上春项目部名称、项目**;设立有陕西六建公司每日重大危险源作业公示牌、陕西六建公司村上春项目部村上春批发市场项目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挂有陕西六建公司村上春项目部吊牌,在项目部围墙上**有陕西六建集团字样;峥嵘地勘公司还提供有在项目部会议室有陕西六建公司成都公司负责人王**、总公司王总、**、陈坤参加的现场照片。 2017年9月29日,峥嵘地勘公司以乙方名义同陕西六建公司以甲方名义签订的《工程款付款协议书》约定:一、甲乙双方共同协议商定工程价款:1.双方共同核定乙方承包的围墙基础(抗滑桩)、现场砼挡墙工程价款,达成最终认可价格为422790.82元;2.双方共同核定乙方承包的零星机械工程价款,达成最终认可价格为201703.18元;3.双方共同核定乙方索赔损失的资金费用,达成最终认可价格为305506元;二、工程款付款方式:l.总价款为1430000元,其中工程款为624494元,索赔损失费用为305506元,保证金为500000元;2.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110000元,下欠工程款514494元,按照合同签订75%进行支付。现场剩余(砂石、水泥、钢筋、片石及机械闲置费用、保证金利息)以固定包干价305506元一次性付清。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于5#6#楼基础工程结束后退还乙方保证金500000元;3.如到期甲方不能按时付款,将按照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中修建完成后的商业门市进行抵偿或按照承担应付未付工程款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损失;4.自本付款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乙方在甲方所完成的工程内容及所有建筑材料,一次性交付甲方,所有权归属甲方。并注有过节后支付30000元。在“甲方”栏处加盖了陕西六建公司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部印章,在甲方代表签字栏处陈坤签注了自己的姓名。峥嵘地勘公司在“乙方”栏处加盖了公司印章,在“乙方代表签字”栏处向必刚、**签注了自己的姓名。 同时查明:1.***诉陈坤、陕西六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通江县人民法院以“陈坤私刻陕西六建公司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部印章,骗取***的信任,与***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收取保证金20万元据为己有,尔后仅偿还l万元,其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为由,裁定驳回***的起诉。***、陈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坤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或其他经济犯罪,陈坤与***构成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为由,指令通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2.峥嵘地勘公司为举证证明陕西六建公司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部印章使用范围的广泛性,向法庭提供了加盖有陕西六建公司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部印章的***与陕西六建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施工图纸;陈坤于2017年4月14日立据收取***围墙保证金200000元的收据;陈坤与***签订的《退款协议》;2017年7月26日,陕西六建公司与***签订《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其上均加盖有陕西六建公司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部印章。 3.2018年3月28日,陕西六建公司发出公告,**于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部,其公告内容为“因村上春公司合同、资金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本项目无法施工下去,故本项目部决定即日起停工,请原与我项目部本工程发生业务关系的相关单位及个人,撤走相关人员、机器设备,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并带齐相关证明材料于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到项目部进行债务登记确认,以便于处理所有退场善后工作,逾期不予登记确认的,将视为无任何债务关系,请相互转告”,陕西六建公司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部加盖了印章。 4.峥嵘地勘公司为举证证明陕西六建公司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的现状,提供了2020年9月12日拍摄的项目现场照片。项目部人去楼空、凌乱不堪、垃圾遍布,项目处于烂尾状态、杂草丛生、基坑淤水盛集。 5.2020年10月央行LPR利率:一年期LPR利率3.85%。 6.峥嵘地勘公司三次共收取陕西六建公司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部支付的工程款110000元。 审理中,一审法院在核实相关证据过程中,《堡坎砌筑工程承包合同书》所涉项目工程的协助施工人向必刚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因被告缺乏资金,无力购买材料,原告仅完成部分承包工程;原告巴中市峥蝾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在与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款付款协议书》时,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工程尚未停工,协议约定下欠工程款按照合同签订75%进行支付,另25%账面体现,还得继续支付,如果25%的工程款对方不支付,我方亏损巨大,工程利润都达不到25%,我方不可能放弃25%的工程款”;陕西六建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核实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证据证实峥嵘地勘公司与陕西六建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未向峥嵘地勘公司支付款项,陈坤、**与**、峥嵘地勘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与陕西六建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如下: 其一,关于陕西六建公司是否属本案适格的义务主体以及责任的承担问题。陕西六建公司具备承接工程的施工资质,同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签订的《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陕西六建公司为承揽工程出具了介绍信,介绍公司陈坤联系有关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程总承包事宜,设立陕西六建公司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部,**陈坤为项目现场负责人。由此可以认定,陕西六建公司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部系陕西六建公司设立的具体负责案涉工程施工的部门,陈坤是陕西六建公司委托**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案涉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陕西六建公司承包工程后,其项目部将堡坎砌筑工程分包给峥嵘地勘公司,并与之签订了《堡坎砌筑工程承包合同书》。尽管陕西六建公司认为峥嵘地勘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任何相关合同,峥嵘地勘公司与其他人签订的合同与陕西六建公司无关,但无论陈坤与陕西六建公司是否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陈坤系受陕西六建公司委托从事与项目有关的民事行为,陕西六建公司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部、陈坤实施的与案涉工程有关的行为对外可以代表陕西六建公司。而且,峥嵘地勘公司举示的施工现场项目部**的《通告》,**的陕西六建公司村上春项目部的名称、项目**,设立的陕西六建公司每日重大危险源作业公示牌,陕西六建公司村上春项目部村上春批发市场项目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挂有的陕西六建公司村上春项目部吊牌来看,系面向所有不特定的人员,其公示效力明显优于项目部与其他人员签订的相关合同,陈坤以项目部名义与峥嵘地勘公司签订《堡坎砌筑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款付款协议书》,峥嵘地勘公司有理由相信是代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陕西六建公司设立的项目部,其因履行建筑施工合同的需要而开展的经营活动后果,应由设立项目部的陕西六建公司承担,故陕西六建公司属本案适格的义务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二,关于峥嵘地勘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应否支持的问题。《堡坎砌筑工程承包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陕西六建公司缺乏资金,无力购买材料,导致承包工程的施工作业难以延续,峥嵘地勘公司仅完成部分工程且经结算,陕西六建公司理应依据约定支付工程款,然而陕西六建公司不按自己的约定和承诺履行支付工程款和退还保证金等义务,其行为已经表明陕西六建公司不履行主要债务,结合案涉项目工程早已停工的客观现实,再继续履行已无必要,现峥嵘地勘公司请求解除《堡坎砌筑工程承包合同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其三,关于陕西六建公司尚欠工程款、损失赔偿款、保证金数额的认定问题。2017年9月29日,峥嵘地勘公司同陕西六建公司村上春项目部负责人陈坤就已完工程进行了结算,并签订有《工程款付款协议书》,双方确认尚欠峥嵘地勘公司工程款514494元、损失费用305506元、保证金500000元,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作为确认案涉工程价款、损失赔偿款、保证金数额的依据,符合民事证据规则“优势证据”的标准,足以表明陕西六建公司尚欠峥嵘地勘公司工程款514494元、损失赔偿款305506元、保证金500000元的事实客观存在,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其四,关于陕西六建公司尚欠峥嵘地勘公司的工程款、损失赔偿款、保证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合同双方虽然约定有款项的支付条件,但是,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工程因资金断链早已停工,现已人去楼空,项目处于烂尾状态、杂草丛生,早已超过陕西六建公司与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签订的《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总工期交验期限,其过错不在峥嵘地勘公司,结合案涉项目工程早已停工的客观现实,峥嵘地勘公司请求陕西六建公司立即支付下差工程款、损失赔偿款、退还保证金的条件已成就,峥嵘地勘公司的诉请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其五,关于陕西六建公司应付工程款数额的认定问题。在《工程款付款协议书》的付款方式中约定“下欠工程款按照合同签订75%进行支付”,但未约定余下25%的支付方式,结合双方签订的《堡坎砌筑工程承包合同书》所约定的工程款拨付方式,已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并非仅约定支付75%的工程款;《堡坎砌筑工程承包合同书》所涉项目因资金缺乏导致停工,协助施工人向必刚关于“签订《工程款付款协议书》时项目工程尚未停工,25%的工程款账面体现,被告还得继续支付,工程利润达不到25%,不会放弃25%的工程款的追收”的陈述,其内容客观、合理。在工程利润尚难达到25%的情况下,峥嵘地勘公司放弃25%的工程款,有违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与其以承包工程的方式实现获利的目的相悖,难以理解为系出自于其自愿放弃,故峥嵘地勘公司主张陕西六建公司足额支付尚欠工程款514494元不受“下欠工程款按照合同签订75%进行支付”的约束,陕西六建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结算的工程价款514494元足额向峥嵘地勘公司支付。 其六,关于陕西六建公司占用工程款利息的起息时间及计算标准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第一,关于占用工程款资金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界定问题。在《工程款付款协议书》中虽约定了支付工程款的方式,但结合案涉项目工程因资金断链停工的客观现实,为有利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以陕西六建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发出停工公告之日为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较为客观、**、合理。 第二,关于占用工程款所涉资金利息的计算标准问题。双方约定“如到期不能按时付款,将按照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中修建完成后的商业门市进行抵偿或按照承担应付未付工程款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损失”,依据其约定并结合项目工程的现状,以商业门市抵偿已成为不可能;现陕西六建公司未按时付款应当依据约定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算损失。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现行相关规定,应当在2018年3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取占用期间的资金利息;在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10月央行LPR利率一年期LPR利率3.85%的3倍即11.55%计取占用期间的资金利息。 峥嵘地勘公司诉称的与陕西六建公司辩称的同本评判不一致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峥嵘地勘公司与陕西六建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签订的《堡坎砌筑工程承包合同书》;二、陕西六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峥嵘地勘公司支付工程款514494元;三、陕西六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峥嵘地勘公司支付占用工程款的资金利息,其利息计算方法为:以514494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取。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10月央行LPR利率一年期LPR利率3.85%的3倍即11.55%计取;四、陕西六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峥嵘地勘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0元;五、陕西六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峥嵘地勘公司支付损失赔偿款305506元;六、驳回峥嵘地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0元,由陕西六建公司负担(峥嵘地勘公司已垫付,执行时支付给峥嵘地勘公司)。 二审审理中,陕西六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第一组:(2015)大竹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2016)川1921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2018)川1902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证明:发包人存在欠钱的事实。2.第二组:(2018)川1921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2020)川1921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证明:陕西六建公司并未在该项目施工,发包人另行将工程发包给他人施工。3.第三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委托转款书和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系发包人伪造,签订合同的印章与一审峥嵘地勘公司签订合同的印章不一致,该印章为合同专用章,峥嵘地勘公司签订的合同印章是项目印章;转款委托书和转账凭证证明发包方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合谋行为,履约保证金转入了发包人的个人账户。峥嵘地勘公司质证认为:陕西六建公司所举证据都不属于新证据。(2016)川1921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2015)大竹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2018)川1902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第二组证据不能达到陕西六建公司的证明目的。第三组证据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不是原始合同,能够印证陕西六建公司承建了该项目且予以了分包;转款凭证和委托转款真实性无异议,上面使用的印章也是项目部印章,能够说明项目印章使用的普遍性。峥嵘地勘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2015年12月陕西六建公司与**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身份是陕西六建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另案中陕西六建公司对其身份认可。证明:陕西六建公司确实承建了案涉项目,且在承建之后履行了合同将项目进行了分包,实际是在履行施工合同。陕西六建公司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该份合同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陕西六建公司有专业的法律部门,该合同不可能通过公司审批;**并非公司员工,陕西六建公司并未承建案涉项目,系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陈坤骗取陕西六建公司签订合同后达不成公司进驻项目的条件,并未进驻该项目。 陕西六建公司补充提交2015年11月陕西六建与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签订的《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峥嵘地勘公司对该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本院结合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陕西六建公司与四川华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的劳务分包给四川华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陕西六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案的付款责任。本案中,陕西六建公司为承揽工程出具了介绍信,介绍公司陈坤联系有关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程总承包事宜。之后,于2016年9月6日陕西六建公司作为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承包人,与发包人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陕西六建公司对合同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可以认定陕西六建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在二审中,陕西六建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其与四川华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亦可以证实陕西六建公司在实际履行其与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陕西六建公司在举出该证据时称该证据系伪造,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因此,陕西六建公司认为其无案涉项目的理由不成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陈坤作为陕西六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签字。其后,陕西六建公司还设立陕西六建公司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部,**陈坤为项目现场负责人。陕西六建公司承包工程后,其项目部将堡坎砌筑工程分包给峥嵘地勘公司,并与之签订了《堡坎砌筑工程承包合同书》,峥嵘地勘公司施工完毕后,又与其办理了结算并签订了《工程款付款协议书》,该合同上均加盖有案涉项目项目部印章,陈坤作为陕西六建公司的委托人或代表签字,峥嵘地勘公司有理由相信陈坤可以代表陕西六建公司与其签订合同并办理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陈坤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陕西六建公司承担,因此,陕西六建公司认为其不承担本案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陕西六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0元,由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毛粒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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