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峥嵘和泽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与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22民初1084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21100034。 被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东段338#(**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0913681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青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338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原告***与被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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