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峥嵘和泽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902民初7号 原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东段338#(**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3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峥嵘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峥嵘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峥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对巴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巴劳人仲案字(2020)65号仲裁裁决书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20年7月12日受***的邀约临时到原告公司承建巴中市兴文经开区黄家沟公交公司边坡防护工地临时进行搭架操作,在当天下午四点左右不慎滑落将其右脚致伤。被告既没有受到原告公司的招聘,也没有与原告公司就用工时间、工作内容、报酬等达成意见,原告公司也未对其进行工作安排和指挥,原被告之间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巴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在被告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巴劳人仲案字(2020)6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判决。 被告***辩称:涉案项目系原告单位承建,被告在该项目工作过程中受伤,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确认原告单位应当承担用工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2日,被告***受***的邀约到原告巴中峥嵘公司承建的位于巴中市兴文经开区黄家沟公交公司边坡防护工地项目处工作。当天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滑落,右脚在钢管上碰伤。被告***从上班之日起,没有与原告巴中峥嵘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没有入职申请表、原、被告双方也没有就工作时间、工资薪酬、工作福利等形成固定的约定,被告***自认除了在原告巴中峥嵘公司工地工作外还在其他工地打工。 2020年12月9日,巴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巴劳人仲案(2020)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自2020年7月12日起***与巴中峥嵘公司劳动关系建立,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诉称、被告辩称、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仲裁裁决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实质要件来判断,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人身隶属关系。原告称其将劳务分包给了案外人***,但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补充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从上班之日起,没有与原告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就工作时间、工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形成固定的约定,被告***除了在原告峥嵘公司工地工作外还在其他工地打工。由于被告***与原告峥嵘公司之间并未形成成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综合以上事实,原、被告双方均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仅是临时的劳务关系。综上所述,原告巴中峥嵘公司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请求对巴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巴劳人仲案字[2020]65号仲裁裁决书的错误裁决进行撤销的诉讼请求,其仲裁裁决明确告知了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本案中,原告已经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本院已经受理,且该仲裁裁决书并非终局裁决,故,无须进行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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