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峥嵘和泽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与通山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224执729号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山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保证人:通山兴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山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1224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应执行标的为589593元,案件受理费2923.5元,执行费8296元,因被执行人通山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书,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证人通山兴和置业有限公司兴和天下的302号房(面积为130.22㎡)、1401号房(面积为128.91㎡),(预售许可证号:**预许字(2018)00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鄂1224执7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熊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汪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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