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峥嵘和泽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民初1666号 原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芝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中,原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由原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许平安 人民陪审员  **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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