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保1022号

申请保全人: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后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72148133。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总经理。

被保全人:高青翡骊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芦湖街道潍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N1GCU46。

法定代表人:张永超,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高青翡骊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鲁0321民初209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高青翡骊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凤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灵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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