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91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润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出口加工区规划路一号商务办公楼F区1002A房间(配套区)。
法定代表人:李传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良,山东艾立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后毕村。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9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处的应付款9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显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