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保10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后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72148133。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芦湖街道潍高路277甲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N1GCU46。
法定代表人:张永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撤回对****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沈凤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灵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