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民初2092号
原告: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后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72148133。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娜,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芦湖街道潍高路277甲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N1GCU46.
法定代表人:张永超,总经理。
原告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2元,由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凤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朱晗冰
书记员郝灵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