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82民撤3号
原告:付颖佳,女,199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九山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055977222C。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辉县市东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百泉镇大官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28678260M(1-1)。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付颖佳诉被告新乡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辉县市东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辉县市东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颖佳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颖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屈彦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