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东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辉县市东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82执恢157号之一
申请人辉县市东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百泉镇大官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28678260M。
委托代理人***,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乡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九山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055977222C。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辉县市东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东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8)豫0782再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乡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辉县市东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22795967.59元、利息871480.06元(利息以20014853.13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3日起算至2017年8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后的利息以20014853.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支付违约金以20014853.13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按月息1.525%计算为3357491.6元,之后的违约金以20014853.13元为基数以月息1.52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1001.5元、执行费94425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乡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辉县市江山帝景小区B区的B区6#、7#楼裙楼临街商铺地下一层全部;一层临街商铺1#、18#;商业内铺1#、2#、3#、4#、157#、160#、161#、162#、163#、166#、167#、168#、(商业内铺1#、160#、163#已查封);二层(16#、17#、18#、19#、41#除外)全部房产予以查封;对位于辉县市江山帝景小区南关街16号楼1601号、1602号两处商铺(轮候查封)予以查封。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拍卖被查封房产。案外人分别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和撤销之诉,需等待处理结果,致使本案被查封房产暂无法处理。申请人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乡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峰
审判员*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