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东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九城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辉县市东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民初4237号
原告:河南九城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郭村。
法定代表人:张金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
被告:辉县市东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百泉镇大官庄。
法定代表人:李院生,经理。
被告:韩书中。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亚,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九城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县市东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韩书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九城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辉县市东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韩书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九城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辉县市东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韩书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九城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辉县市东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韩书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2元,减半收取计1116元,由原告河南九城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新堂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小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