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东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辉县市某某大蒲水村民委员会、辉县市东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民初6040号
原告:***,男。
被告:辉县市***大蒲水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董瑞国,村党支部书记。
被告:辉县市东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院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辉县市***大蒲水村民委员会、辉县市东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贵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