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东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乡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辉县市东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82民撤2号之一
本院于二○一九年六月四日对原告***与被告新乡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辉县市东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作出的(2019)豫0782民撤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豫0782民撤2号民事裁定书中第3页第14行“审判员骆幸琪”补正为:“审判长骆幸琪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周智霞”。
审判长 骆 幸 琪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周 智 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鹏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