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2民终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26H2W53。
法定代表人:高兴禄,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长城街富强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84983。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48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递交了上诉状,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在收到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状后,依法书面通知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在限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却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此种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辉国
审判员李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