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执2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嘉和馨园**。
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长城街富强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84983。
法定代表人:陈凤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227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债务40400元,案件受理费405元,并承担执行费512元,共计4131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存在消极履行、怠于执行的情形,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凤仙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仙作出拘留决定。
本院将法院对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查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表示认可法院查控材料,目前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和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因法律上、客观上原因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玉成
审判员 茹 强
审判员 赵学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