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执1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富强西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84983。
法定代表人:陈凤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2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4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债务51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296.98元(计算至2021年4月26日),案件受理费1680元,并承担执行费1155元,共计84831.9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嘉峪关市商业用房有抵押登记、他(多)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无法处置;其名下位于嘉峪关市商业用房有抵押登记、他(多)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无法处置。除上述查明财产外,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存在消极履行、怠于执行的情形,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仙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对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仙作出拘留决定。
本院将法院对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查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表示认可法院查控材料,目前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执行标的额为84831.9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和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因法律上、客观上原因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玉成
审判员  赵学智
审判员  茹 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茹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