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洋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海洋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50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洋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卢德厚。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洋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53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起诉深圳市海洋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应驳回***的起诉。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  蓓  华
审判员 蔡  雪  燕
审判员 彭  建  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玉兰(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