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高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高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8-25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园催字第00009号
申请人苏州高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苏州高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2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苏州高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