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1879号
原告:苏州高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体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42477633H。
法定代表人:杨志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黔,苏州市吴江区梅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福街道联丰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6737988G。
法定代表人:沈根珠。
原告苏州高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苏州高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高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高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苏州高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