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艾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艾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6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合肥艾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升,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与合肥艾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无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程 永
书 记 员 徐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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