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65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合肥艾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艾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被执行人合肥艾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艾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元【其中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 永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