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民初1062号
原告:芜湖华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负责人:陈煦栋,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查建求,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艾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华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合肥艾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芜湖华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华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华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4元,减半收取为1942元,由原告芜湖华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良月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樊文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