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02民初2420号
原告:倪守尧,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恒达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滨江南路滨江阁1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5996060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守尧与被告***、江西省恒达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倪守尧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6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倪守尧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金香
人民陪审员龙启发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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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罗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