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恒达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泰山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恒达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26民初1001号
原告吉安市泰山电杆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泰和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586595303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住南昌市,
被告江西省恒达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59960605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安市泰山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恒达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泰山电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836元减半收取141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